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韩华道达尔个人信息保护政策Ver 7.7

韩华道达尔能源株式会社(下称“韩华道达尔能源”)了解个人信息对客户的重要性。为了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使用信息通信网相关法律、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律法规,制定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韩华道达尔能源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会随着法律的制·改定、政府的政策变化、“韩华道达尔能源”内部方针的变更而改变。如果韩华道达尔能源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进行改定,将公布在网站的公告栏。

* 本政策从2022年06月18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韩华道达尔能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待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目的变更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八条以及位置信息发第十五条,采取事先获得同意等必要的措施。

    1.提供财物或者服务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订购以及配送商品、提供商品信息、营销、物品价格、发送合同书以及账单、提供内容、举办活动、提供定制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结算以及预算费用、债券托收等。

    2.工程合同管理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在线进行工程估价以及投标、施工企业选定、合同书签署等。

    3.在线购买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在线进行原辅材料估价以及投标、采购企业选定等采购业务。

    4.回应客户/信访人的咨询内容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发送针对客户以及信访人的咨询事项的答复邮件等。

    5.出入管理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出入工厂以及办事处时的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安保等。

    6.工程现场管理/清洁管理/车辆调度管理
    处理协力企业的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施工时预防安全事故以及现场管理、工厂内部清洁管理、给在职人员以及其家人配车等。

    7.公司外部储存罐的收支管理/工业园内船舶出入港管理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公司外部储存罐的入库装运以及库存管理和工业园内船舶出入港管理等。

    8.物流SLS服务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管理运输现况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

    9.安全 My Safety服务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提高园区内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 第二条 待处理的个人信息项

    韩华道达尔待处理的个人信息项以及收集方法如下。

    1. 提供财物或者服务
    - 姓名、出生日期、部门、职级、地址、联系方式、邮件地址
    - 收集方法 : 网站(Any order)、书面

    2. 工程合同管理 
    - 个人信息项 : 负责人姓名、部门、联系方式、邮件地址
    - 收集方法 : 网站(合同管理系统)

    3. 在线购买
    - 个人信息项 : 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邮件地址
    - 收集方法 : 网站(STEPS)

    4. 回复客户/信访人的咨询内容
    - 个人信息项 : 电子邮件地址
    - 收集方法 : 网站

    5. 出入管理
    - 个人信息项 : 姓名、所属(公司)、联系方式、地址、邮件地址、驾驶证编号、车牌号码、护照号
    - 收集方法 : 网站(e-visit)以及书面

    6. 工程现场管理/清洁管理/车辆调度管理
    - 个人信息项(工程现场管理) : 现场管理监督人姓名、所属、联系方式、地址、邮件地址、在职时间
    - 个人信息项(清洁管理/车辆调度管理): 姓名、所属、联系方式、照片
    - 收集方法(工程现场管理) : 书面(现场代理人申告书以及安全管理责任人申告书、在职证明)
    - 收集方法(清洁管理/车辆调度管理) : 协力企业以书面形式提供

  •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保存期限

    韩华道达尔在法令中的个人信息保存·处理期限之内或者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仅会在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处理期限之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尽管不符合上述事项,但需依据商法以及“电子商务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时,可依据相关法令保存到指定时间。

  • 第四条 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

    韩华道达尔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之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除非符合以下情况或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超出原先规定的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披露。

    1. 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 在其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 

    3. 为了信息主体或者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必须提供

    4. 以统计以及学术研究为目的提供,并且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5. 属于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

  • 第五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韩华道达尔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之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除非符合以下情况或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超出原先规定的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披露。

    1. 韩华道达尔委托个人信息的处理业务时,以包含以下内容的文件为依据处理。
    - 除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之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管理·技术保护措施
    - 委托事务的目的以及范围
    - 限制接近个人信息等安全保障措施
    - 限制二次委托
    - 个人信息管理情况检查以及受托人-职员教育
    - 受托人违反需遵守的义务时的损失赔偿

    2.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事项如下。
    - 韩华 Systems : 系统管理
    - HDS(株) : 出入管理、设施防护
    -(株)Yullin Technologies : 系统管理
    - (株)DAOU Tech : 系统管理
    - 特许法人WONJON : 知识产权管理
    - 聖岩国际特许法律事务所 : 知识产权管理

  • 第六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使方法

    韩华道达尔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之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除非符合以下情况或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超出原先规定的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披露。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韩华道达尔行使如下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停止对其儿童的个人信息进行阅览、更改·删除、处理操作
    -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要求改正·删除错误等
    - 要求停止处理

    2. 行使第一项权利的方法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定附文第八号格式向韩华道达尔发送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韩华道达尔将会及时进行处理。 

    3. 信息主体要求更改或者删除个人信息的错误等时,在完成更改或者删除操作之前,韩华道达尔将不会处理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4. 可委托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第一项权利。此时,需提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定附文第十一号格式书写的委任状。 

  • 第七条 个人信息的废弃

    韩华道达尔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之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除非符合以下情况或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超出原先规定的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披露。

    1. 如果发生超出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达到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保存个人信息的情况时,韩华道达尔将立即废弃该个人信息。

    2. 已获取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尽管超出保存期限或已达到处理目的,但是要依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会把该个人信息移动到其他的数据库(DB)或保管场所来保存。 

    3. 个人信息废弃步骤以及方法如下。 
    (1) 废弃步骤
        - 选出的待废弃的个人信息在获得韩华道达尔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废弃。

    (2) 废弃方法
        -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储存的个人信息废弃至不能还原记录,记录·储存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使用粉碎机粉碎或销毁。

  • 第八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韩华道达尔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 制定·实行内部管理计划、最少化处理个人信息的职员以及对其职员进行相关教育

    2. 技术性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登录权限管理、安装登录控制系统、对固有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处理、安装以及更新安保程序、访问记录的保存以及防伪措施 

    3. 物理性措施 : 安装安全的保管设施、防盗装置 

  •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 韩华道达尔指定如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所有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业务、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不满处理以及损失救济等。
    (1)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Laurentius Na 常务
        - 所属 : 韩华道达尔战略规划担当
        - 电话 : 82.2.3415.9213
        - 电子邮件 : laurentius.na@hanwha-total.com

    (2)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人
        - 姓名 : Yu Junghyeon课长
        - 所属 : 信息战略组
        - 电话 : 82.41.660.6682
        - 电子邮件 : jhyun.yu@hanwha-total.com

    2. 在利用韩华道达尔的服务(或者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不满处理、损失救济等事项,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以及负责部门咨询。韩华道达尔将会及时回复以及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内容。 

  • 第十条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信息主体可向以下部门申请阅览个人信息。韩华道达尔将会尽快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ㅇ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接收·处理部门
        - 部门 : 信息战略组
        - 电话 : 82.41.660.6682
        - 电子邮件 : jhyun.yu@hanwha-total.com

  • 第十一条 侵权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关咨询个人信息侵害导致的损失救济等。
    ※ 以下的机关不属于韩华道达尔。如果您对韩华道达尔的个人信息处理不满、损失救济的结果不满意,或者需要更加细心的帮助时,可向以下机关咨询。

    1. 个人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 (kopico.or.kr)

    2.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网 (www.privacy.go.kr)

    3. 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 (www.1336.or.kr/1336)

    4.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中心 (http://icic.sppo.go.kr/02.3480.3600)

    5. 警察厅网络恐怖对应中心 (www.ctrc.go.kr/02.392.0330)